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李俊昌 原告與被告台南市將軍區農會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07,
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