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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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36號、108年度執字第9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65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係於民國106年9月之短短1個月期間內先後密集犯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罪(計28罪)之犯罪手段、詐騙所得金額、次數,單一之罪的宣告刑最高為1年6月,及其各次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333、3329號│年度偵字第1333、3329號│年度偵字第1333、3329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備註│編號1-5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7日│106年9月17日至106年9月│106年9月16日││││18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333、3329號│年度偵字第1333、3329號│年度偵字第11038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8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65號││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108年4月1日│├──────┼───────────┴───────────┼───────────┤│備註│中高分檢107年度執字第65號(編號1-5經臺灣苗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5627號(編號6-7經本院│││期徒刑1年8月)│107年度原訴字第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16日│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5日至106年9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1038號│年度偵字第4503號│年度偵字第34261、3426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原訴字第65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4月11日│108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原訴字第65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日│108年5月10日│108年6月24日│├──────┼───────────┼───────────┼───────────┤│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627號(編號6-7經本院│第1018號(經臺灣苗栗地│9980號(編號9-13經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5號判│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4號判決定應臺執行有期│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徒刑1年4月)。│2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24日│106年9月15日至106年9月│106年9月15日至106年9月││││28日│2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4261、34262│年度偵字第34261、34262│年度偵字第34261、3426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980號(編號9-13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6罪)││││││││├──────┼───────────┼───────────┼───────────┤│犯罪日期│106年9月19日至106年9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4261、3426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4日│││├──────┼───────────┼───────────┼───────────┤│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980號(編號9-13經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