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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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吉平 、 潘覺民 、 潘全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6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借款契約。
三、相對人潘吉平、潘覺民、潘全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