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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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25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4
日民事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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