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92號
原 告 余家慶
被 告 馬永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