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曹美惠 被告 陳進富
陳喻駿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313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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