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清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
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5、6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89號、第6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以行為罪責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犯後態度,及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