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未依限補繳裁判費,經
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以其提起異議之訴,聲請停止本院97
年度執字第20707號強制執行程序,失所附麗。
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