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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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啟明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啟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陳啟明因強盜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受刑人陳啟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強盜│││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中旬│98年11月中旬│98.1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173號、99│字第10173號、99│字第10173號、99│││年度偵字第663號│年度偵字第663號│年度偵字第66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1│99年度訴字第131│99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1309號││審├──────┼────────┼────────┼────────┤││判決日期│99.5.27│99.5.27│99.10.1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1309號│1309號│89號││├──────┼────────┼────────┼────────┤││判決確定日期│99.09.06│99.09.06│100.01.06││││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中高分檢99年度執│中高分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備註│字第163號│字第163號│執字第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