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陽耀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陽耀葳於民國109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8月19日止累計98,819元正未給付,其中95,942元為本金;2,37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陽耀葳於民國109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8月19日止累計712,676元正未給付,其中699,595元為本金;12,581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5,942元│109年8月20日起至│15.78%│無│無││││清償日止││││├─┼─────────┼──────────┼──────┤│││2│699,595元│109年8月20日起至│11.72%││││││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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