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斧頭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俊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審易字第186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斧頭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告訴人於該案審理時撤回告訴,嗣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868號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斧頭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毀棄損壞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22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1張(見警卷第15至18頁)在卷可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此屬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