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天澤 債務人 鄒大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68,560元│105年10月10日│12.88%│自105年11月10日起,││││││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002│269,775元│105年10月10日│9.69%│自105年11月10日起,││││││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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