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09.15│95.09.14│95.07.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8979號│8979號│第3259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315號│95年度易字第1315號│95年度上訴字第2876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15│95.12.15│96.01.3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1315號│95年度易字第1315號│95年度上訴字第2876號││││││││├──────┼──────────┼──────────┼──────────┤││判決確定日期│96.01.22│96.01.22│96.02.15│├─┴──────┼──────────┼──────────┼──────────┤││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599號│559號│13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