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2至999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分別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竟未依規定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業於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附表所示承審法官裁定駁回而告終結,聲請人遲至民國105年4月25日始具狀聲請承審系爭事件之法官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係在系爭事件終結後始聲請法官迴避,揆諸首揭說明,因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查部分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詳如附表所示),當無權聲請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均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陳琪媛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編號│本案│聲請迴避案號│終結日期(民國│聲請迴避之法官│原事件之當事人│││││)│(承審法官)││├──┼─────────┼──────────┼───────┼───────┼─────────┤│1│105年度聲字第992號│105年度事聲字第162號│105年4月15日│ 陳靜茹 │魏高明││││聲明異議事件│││廖秀松│├──┼─────────┼──────────┼───────┼───────┼─────────┤│2│105年度聲字第993號│105年度聲字第90號│105年3月25日│ 紀文惠 │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 陳家淳 │ 魏陳秀芳 ││││││ 羅立德 │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994號│105年度聲字第328號│105年3月21日│ 姜悌文 │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 藍家偉 │魏陳秀芳││││││ 林佑珊 │廖秀松│├──┼─────────┼──────────┼───────┼───────┼─────────┤│4│105年度聲字第995號│105年度聲字第426號│105年3月29日│紀文惠│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陳靜茹│││││││ 詹駿鴻 ││├──┼─────────┼──────────┼───────┼───────┼─────────┤│5│105年度聲字第996號│105年度聲字第430號│105年3月25日│紀文惠│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陳靜茹│廖秀松││││││ 林幸怡 ││├──┼─────────┼──────────┼───────┼───────┼─────────┤│6│105年度聲字第997號│105年度聲字第431號│105年3月25日│紀文惠│廖秀松││││聲請迴避事件││陳靜茹│││││││林幸怡││├──┼─────────┼──────────┼───────┼───────┼─────────┤│7│105年度聲字第998號│105年度聲字第428號│105年3月30日│ 黃明發 │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 林勇如 │││││││ 楊雅清 ││├──┼─────────┼──────────┼───────┼───────┼─────────┤│8│105年度聲字第999號│105年度聲字第432號│105年3月29日│紀文惠│魏高明││││聲請迴避事件││陳靜茹│││││││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