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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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羈押於台灣士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陳詣中 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前因另案通緝,有逃亡之虞,復又未能具保,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2年8月12日起裁定並執行羈押。
二、本案業於94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罪證明確,茲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94年11月10日訊問被告,徵詢公訴人、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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