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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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宏笙營造有限公司(原奕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庭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萬8,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