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612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葉家聖

被告 林助信 律師即 林勵水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勵水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7,036元,及其中新臺幣43,951元自民國97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勵水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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