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1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告 張國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93元,及其中新臺幣27,622元自民國97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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