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許麗鳳
相 對 人 黃志明
李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並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2000元。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6月4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8日公示送達,有公示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