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天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速偵字第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天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
、搬風骰子壹顆、骰子參顆、抽頭金新台幣壹千壹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麻將1副、牌尺4支、骰子3顆、搬風骰子1個、抽頭金
新台幣(下同)1,100元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供承在卷,
分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宣告沒
收。至另扣案賭資38,100元,分屬在場賭客 駱朝川廖月鳳
陳敬雄潘志民 所有,既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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