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秦克文 被告 李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第2項聲明則係附帶請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此附帶請求違約金之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