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黃崇盛 被告昌晉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永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6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77
6元之補費裁定,惟原告不服並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抗字第1581號裁定將本院上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88,746元,此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稽。準此,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1,191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