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
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光碟片壹佰肆拾玖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
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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