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九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光碟片,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之光碟片壹佰貳拾伍片(含附隨之封面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