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原告 林宜萱

被告 陳昭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昭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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