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玉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釋明文件所載,債務人積欠本金僅為297,100元,另有利息及延滯金,請釋明將利息及延滯金併計入本金而得再請求計算利息之依據;若否,則請提出帳務明細以釋明該利息及延滯金之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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