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87號聲請人 宋東文 (即財團法人夏潮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張曉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夏潮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夏潮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財團法人章程於民國106年9月29日經董事會議決修訂第9條及第45條,第9條修訂為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章程所定董事名額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董事4分之3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修訂或目的之變更。二、基金之處分。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五、法人之解散。另第45條因應上開第9條修訂隨同修訂。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夏潮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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