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86號聲請人 胡頤仁 (即財團法人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董
事長)代理人 施淑仁 相對人財團法人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附件之修正條文已於第十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通過予以變更,並經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以衛授家字第1060020717號函准予備查,本基金會為提供專業長期照顧,爰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106年10月12日衛授家字第1060020717號函、第十屆第七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財團法人介惠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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