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2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丙○○、戊○○及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壹佰參拾柒萬陸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參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