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債務人乙○○(原名 王佩佩
甲○○( 王朝賢 之繼丁○○(王朝賢之繼丙○○(王朝賢之繼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庚○○
一、債務人甲○○、丁○○、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朝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乙○○、庚○○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叁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