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11月10日下午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宜蘭縣○○鎮○○路○○○號 廖建發 所經營之「鴻鑫商行」,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架上之佛珠1串,並將所竊得之佛珠藏放在其所穿著外套口袋內,於櫃檯結帳時,未將所竊得之前開物品拿出結帳即步出店外。嗣經廖建發檢視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獲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廖建發於警、偵訊中之證述㈢監視器畫面擷取畫面。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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