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68號原告 林徐愛 被告 林宛柔
林欣瑩 林宛萱 上開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民國95年7月
4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38萬6300元(詳如附表所示),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8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許國慶附表:
┌─┬────────────────┬──────────────────┐│編│贈與物│贈與物價額││號││(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1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5│││面積117平方公尺)│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415萬3500元│├─┼────────────────┼──────────────────┤│2│臺中市○○區○○段○○○號建號建物│現值23萬2,800元│││,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大里區大明317││││巷15號││├─┴────────────────┼──────────────────┤│合計│438萬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