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556號原告 周承葳
池凱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杞家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嫌傷害部分,經本院刑事庭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本院刑事庭遂依原告之聲請,以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原告2人各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各100,000元及遲延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各為10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