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陳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易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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