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105號

原告 陳怡君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

被告 吳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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