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105號
原告 陳怡君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
被告 吳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