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調字第23號
原告鄧○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鄧○軒(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江○瑩(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02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其中除2,500元為原告因被告詐欺所生之損害,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97,500元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