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回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認受命法官已形成心證,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云云。經查:本案原受法官並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又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且本案亦無同條但書所定「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情形者,是聲請人空言指稱本案受命法官已形成心證,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云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