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九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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