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05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羅福星 被告 張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