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2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源選任辯護人徐文宗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明源業於民國104年8月5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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