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正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