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六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二人被訴於民國年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觸犯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二人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第二十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