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方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