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偵聲字第四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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