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競文 律師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17日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