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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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 羅守生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複代理人 賴郁樺 律師原告 黃家康
黃徐瑞珠 黃崇倫 黃俊維 黃渭清 羅春喜 陳世光 廖本驊 廖本鉛 廖本善 廖本貴 葉 廖玉妹 林塏峰 廖月順 廖學昌 廖學錦 廖學聰 廖學填 廖學釧 廖學隆 廖黃月 廖麗玉 廖本源 廖學和 廖玫瑜 廖錦慧 上二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李振綱
馬癸鑫
參加人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特別代理人 黃清河 (理事)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呂福元 律師 陳俊傑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吳坤芳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