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184號聲請人 劉興乾
邱鈴雅 陳秀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宋雲翔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請說明被繼承人宋雲翔之繼承人 陳芬玲宋婷儒 是否有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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