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85號聲請人 陳石 在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陳淑珍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淑珍(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里○○巷0弄00號)於民國75年2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淑珍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淑珍(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里○○巷0弄00號)於68年2月16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胞兄,前聲請鈞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1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且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勞保與就保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綜上事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68年2月16日失蹤,算至75年2月16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75年2月16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