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482號聲請人 李雅葳 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温毓梅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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