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九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㈡又本件原告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一分許,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於同年十二月三日完成分案。因本院係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始為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故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未逾期,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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